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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23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4日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6时许,派出所接到事主戴某某(女,37岁,福建人)报警称:2019年1月25日17时许,其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路**银行的ATM机上取钱,取完钱后忘记拔卡,现发现银行卡被人取走5000元,遂报警。

经研判,发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于2019年2月18日将罗某某抓获。经讯问,罗某某对自己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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