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乡**组,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3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9日向本院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3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兰州市农业银行穗银支行办理额度为2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开卡成功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从信用卡透支款项20万元,并将其中12万元据为已有,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仍不归还欠款。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家属已向农业银行代为归还赃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用卡申请表、催收记录、账户信息、信用卡消费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抓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凭证、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马某某、薛某某、吴某某、谢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是涉案信用卡的持卡人,无法证实其实际使用并恶意透支该信用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10月29日会议讨论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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