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20时40分许,朱某某驾驶川KF****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白沱路OKM + 500M 处时碰撞行人许某某,造成许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朱某某随即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朱某某的妻子)来到现场并提出由罗某某顶包。因担心酒驾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同意替朱某某顶包。许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向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谎称其驾驶川KF****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次日交警通过调取监控查明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为朱某某,随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朱某某相继对顶包的事实予以承认。朱某某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9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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