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包庇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002******,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小区1**栋**单元**室因涉嫌包庇于2020年8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开祥、刘丹,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得知自己的领导时任西秀区**副职的苏某某(已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于当日0时驾车经过安顺市**路**路段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的事情后,于当日12时许到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替苏某某顶责。交警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罗某某于次日将事实真相如实供述。2020年7月20日,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包庇罪。但鉴于该案社会矛盾已化解,未造成严重后果,罗飞元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