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曾用名“罗某乙”,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9********,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案件已全部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明知罗某丙(另案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仍顶替罗某丙到宾阳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并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口供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罗某丙证言、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包庇罪。其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主动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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