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3********,苗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巷路**号**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Y****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周家经碧江区滨江大道、睿力大道、清水大道往铜仁火车站方向行驶。当日20时51分许,当车行至清水大道火车站路口100米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罗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22时05分许,民警将罗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5月21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