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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巷**号**,住佛山市禅城区**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时23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EL****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67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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