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1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云安区高村镇葵洞村委会火烧洞村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时38分,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WL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某某四某某江湾路南进口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罗某甲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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