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无。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云L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澜线从临沧方向驶往祥云方向。19时15分许,行至南涧县境内西澜线K2575+7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同日19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带至南涧县公郎镇卫生院抽取血样。所取血样经送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作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8.95mg/100ml(乙醇/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作,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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