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37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川CZH****小车行驶至珠海市高新区金鼎派出所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带至高新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古某某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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