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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7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庄**号,现住扶风县**镇**庄**号,中共党员,宝鸡**合作社法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时15分许,罗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E*Y*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杨陵区西农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与自贸大街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该路口西北角交通信号灯杆发生碰撞,造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醇值为168.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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