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1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02111992********,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株洲市天元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厂小区门口附近时,被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查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79mg/100ml。
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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