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又名罗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区**镇**村**组**号)。2004年0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400元;2010年05月19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被桐乡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2018年0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当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桐乡市**镇**线由西往东行驶,途经**村村委门口处时被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至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提取血液样本做进一步检测。后该血液样本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51mg/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ml,相对较低;第二,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小;第三、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四、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