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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巷**号**室,现住武宁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林某某、石某某等人在武宁县新宁镇**街**饭店吃晚饭,席间罗某某喝了一杯白酒,在吃饭的过程中,罗某某接到其妻子朱某某电话得知**复发,肚子异常疼痛,需要送医就诊,随后罗某某独自驾驶赣******黑色**牌小型汽车从新宁镇**街往其位于**小区的家中行驶,在行驶至**路城区**门口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罗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43.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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