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南省洛宁县**路口西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乙醇含量低于100mg/100ml,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参加交通志愿者服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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