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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邵阳市北塔区**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4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新滩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魏源西路望江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查获时,民警对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5.35mg/100ml。

2020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民警传唤后主动到**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有:1.呼气酒精测试单、到案经过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涉案车辆湘******小型轿车,已由刘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从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塔大队领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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