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58********,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春市**开发有限公司退休员工,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2月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S号大众迈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湖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亚泰大街后,左转进入亚泰大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