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三亚市**局**,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社区居委会**路**号,住海南省三亚市**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罗某某,听取了罗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三亚市落笔洞路热带海洋学院吃饭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D****的“荣威”小型汽车向三亚市天涯区**巷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荔枝沟路怡和豪庭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因其疑似醉酒。执勤民警随即将罗某某送到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驾驶人信息查询,罗某某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及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孙昱
检察官助理:海世英 书 记 员:何凡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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