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粤S7N****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桥头镇友谊路荷都酒店对面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0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抽取登记表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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