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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村委会山****号,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村委会山****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2时许,罗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大道附近出发,准备前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坡,行至昆明市**路下层与**路交叉路**附近路段时被查获。经检测,罗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0.10mg/100ml (乙醇/血) ,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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