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3时15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准驾“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石林县会展中心附近找杨某某处理双方纠纷,后杨某某以罗某某涉嫌酒驾报警。民警到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接着民警将罗某某带至石林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经检验,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愿意认罪认罚,其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76mg/100ml,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