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琊川镇文昌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适用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龚某某在王某某家玩耍时因口角发生争吵,龚某某被劝回家后,罗某某到龚某某家理论二人争吵一事,龚某某让罗某某在翻沙厂去把扯皮的事情谈清楚,此时罗某某看到龚某某拿了一把菜刀上车先离开,随后罗某某被龚某某的父亲劝走。次日凌晨2时许,龚某甲驾车载着龚某某到翻沙厂处等待罗某某,龚某甲联系了王某某来帮忙调解矛盾,王某某驾车到达翻沙厂后龚某乙也驾车赶来,几人将车停在路边等罗某某。因罗某某家原定于过年期间办房子酒,石某某等人相约到琊川镇罗某某的老家玩耍,罗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贵CM****白色长安车载着梁大相在琊川街上接到朋友石某某、钱某某、彭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开车载着五人返家途中经过翻沙厂时看见龚某乙站在路上,罗某某意识到是龚某某等人后,便开车迈开公路上的人并迅速向前行驶。王某某首先驾驶其闽C2****黑色轿车朝茅台村方向去追罗某某的车辆,龚某某、龚某甲、龚某乙也驾车去追罗某某。王某某驾车追至小地名大湾处时和罗某某的白色长安车追尾发生碰撞,石某某提醒罗某某车被追尾赶紧停车,罗某某内心惧怕龚某某带着菜刀对其实施伤害,则继续驾车往家行驶,王某某在后面紧追不放。追至万佛山路口时,王某某超车后将其车辆斜停在路上,想以此方式别停罗某某的车,罗某某直接驾车撞开王某某的车继续行驶,王某某见状出于气愤的心理继续追逐罗某某并多次欲截停未果,双方在通往万佛山的斑鸠岩(小地名)路段多次追逐别车撞击,追逐至万佛山路口一上坡路段时,罗某某因车辆爆胎被迫停车,王某某追赶上来并捡起路边的一坨石头将罗某某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坏。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无驾驶资格仍驾驶机动车与王某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两车多次撞击,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的车损价格评估为3760元人民币;罗某某的车损价格评估为2480元人民币。主观上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行为只是在追逐过程中导致双方车辆的部分损坏,且追逐时间是在冬季凌晨2时左右,追逐路段为乡村公路,此时间段内道路上没有其他车辆及行人,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案发后罗某某主动到案,双方现已协商好损失赔偿事宜,矛盾已化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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