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户籍地贵州省榕江县**镇)。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一饭店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苏F2****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横港大桥北侧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低、证照齐全,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