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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户籍地贵州省榕江县**镇)。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一饭店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苏F2****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横港大桥北侧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低、证照齐全,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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