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4356,汉族,初中文化,叶县**快递**街营业点经营者,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退回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叶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9时,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送完快递,在其经营的位于叶县德化街昆安小区大门南侧的圆通快递营业点内和店员喝酒,在饮酒过程中得知其妻子积奶发高烧,随即罗某某的同事田某某驾驶豫******号海马牌小型轿车回罗某某位于叶县辛店乡王文成村王东组的老家,行驶至叶县辛店乡杨庄村大槐树,田某某老公将田某某接走,罗某某驾驶车辆继续行驶,行驶至在叶县辛店镇柿园村南5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68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罗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驾驶车辆在乡村道路上行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为保障小微企业发展,念其有四月龄幼儿需要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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