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现住址:大邑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号黑色“哈弗”牌小型轿车由大邑县王泗镇飞羊村出发,沿王泗镇工业大道、天新大道快速路、驷马路往大邑高铁站方向行驶。21时36分许,罗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大驷路成温邛高速涵洞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48.6mg/100ml。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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