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5********,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号,现住四川省崇州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08月13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3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甘某某、廖某某等人在崇州市羊马街道川妹美蛙鱼庄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22时30分许,行驶至崇州市羊马街道崇江北路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罗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19. 3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罗某某的血样检验,检验结果:所送罗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3.2mg/100ml。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挡获时配合检查,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吸毒检测呈阴性,无前科,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醉酒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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