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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巷**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3时21分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其友周某某家中吃饭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友廖某某的川******号轻型货车,由米易县撒莲镇往本市东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本市东区金沙江大道东段倮果桥南路段匝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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