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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豪爵牌15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往东门口方向行驶,行至江阳区新马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79.0mg/100ml民警遂将罗某某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确认案发时,罗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54.7mg/100ml。

案发后,罗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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