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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9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住蒲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时许,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蒲江县鹤山镇清江大道往大兴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清江大道下段124号外路段处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罗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0.1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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