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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贵州省天柱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贵HW****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天柱县邦洞街道往天柱县凤城街道方向行驶,21时02分,行驶至天柱县联山街道冷水溪(坪从线23公里500米)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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