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0******,汉族,大学本科,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组*8号,住威宁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五里岗公租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威宁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与其朋友黄某某等人在威宁县五里岗街道吃饭喝酒,喝完酒后21时许,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F*****的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海边街道消防队方向沿滨海大道往六桥街道复烤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威宁县六桥滨海大道四中门口处时被威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民警当场查获,口头传唤罗某某到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进行调查处理。
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乙醇含量为118.20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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