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2524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住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02时40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娄底城区氐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氐星路与乐坪大道交叉路口地段等红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58mg/l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件、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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