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角弓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AL***号小型轿车,途径宕昌县沙湾镇三岔路口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结果为: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 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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