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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6********,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小区西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皖P*****号“飞度”牌小型轿车,从宣城市区安徽恒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附近出发,当车行驶至水阳江大道富山诗苑小区附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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