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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7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泰安市三英职业培训学校老师,住泰安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泰山大街行驶至迎胜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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