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0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乡**村民委员会**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粤E4****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红城路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血液检测结果为88.83mg/100ml,含量较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人及车辆证照齐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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