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粤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金湾区**镇**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交**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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