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粤A0****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竹料大道竹料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罗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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