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91********,瑶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桂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香山大道新法院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检验,从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供述;
3. 司法鉴定意见;
4. 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
5. 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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