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703198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桂N****7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万达茂出发,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罗某甲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3.9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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