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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6日21时05分,罗某某酒后(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9mg/l00ml) 驾驶桂E****6号小型轿车沿廉阳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合浦县廉州镇廉阳大道文体中心路段时与对向由冯某某驾驶靠左逆向临时停车在廉阳大道机动车道上的桂E****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桂E****9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员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9日,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向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鉴于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较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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