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6日23时48分许,在廊坊市银河大桥桥南口处,执勤民警在对驾驶号牌为冀RF****小客车驾驶员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酒后驾车依法抽取了罗某某的血样备检.后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血液酒精浓度为131.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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