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街**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01时17分许,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辅道出城(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辅道出城方向距府青路二段与虹波路交叉路口约3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罗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民警遂将罗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罗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58.2mg/100ml,罗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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