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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 ,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街**号附**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大井社区姑父家中吃饭喝酒后回到出租屋,次日0时许,罗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搭乘女友出发,行至成都市双流区双楠大道与龙桥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鉴定:罗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1.6mg/100ml。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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