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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州区**镇**村**组**号,住:成都市温江区**镇**道**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00时55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大道**段由东向西距**路路口约150米处时, 被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10毫克/100毫升和115.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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