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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现住成都高新区**街道**街**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朋友在本市高新区天府三街园里火锅店用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Z8****红色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二人,从上述火锅店出发前往天府四街韩婆婆烧烤店吃宵夜并饮酒。4时30分许,罗某某驾车从烧烤店出发,当其行驶至高新区天府四街与吉泰路交叉路口等红绿灯时睡着。群众报警后,警察赶往现场处置,发现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和对罗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14mg/100ml、132.6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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