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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5********,藏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阿普利亚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路**号**号门前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95.71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路检中被查获,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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