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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9********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安徽省怀宁县******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20时17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与月山大道交叉口50米处时,被怀宁县交警大队高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9.0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怀宁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2021年1月4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罗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相关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交通警察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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