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区******,现住址广东省蕉岭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B***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福建省武平县岩前镇G205线2515KM+300M处(岩前镇“好口福”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血样提取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血样封存照片、现场笔录、吹气照片、指认车辆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及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认罪认罚情节,又无法定、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亦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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