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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永安市**镇**村**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47分许,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泉南高速200公里(永安南收费站) 查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闽GR****号小型轿车,发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三明市永安总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6月15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51毫克/100毫升。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破案经过;2. 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 现场调查记录; 6、 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二O二O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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